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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安全危害:指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劣化,而顯著降低對民眾健康及安全之保障。
二、運轉技術規範:指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運轉應遵守之技術規範,其內容包括:(一)安全限值及安全系統設定值。
(二)運轉限制條件。
(三)偵測試驗要求。
(四)設計特性。
(五)行政管理。
三、特殊安全設施:指附件一所定用以防止、限制或減少事故時放射性物質外釋之設備及系統。
四、強制停止運轉、解聯:指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不正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運轉、解聯,以進行檢修或改正,無法延至星期六零時以後執行者。
附件一特殊安全設施一、圍阻體隔離系統二、圍阻體熱移除及洩壓系統三、爐心隔離冷卻系統(沸水式)四、備用氣體處理系統五、圍阻體可燃氣體控制系統六、主控制室緊急通風系統七、燃料廠房緊急通風系統八、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九、輔助飼水系統(壓水式)十、主蒸汽管安全/釋壓閥(沸水式)十一、調壓槽安全閥及動力釋壓閥(壓水式)十二、緊急柴油發電機系統十三、備用硼液控制系統(沸水式)十四、預期暫態未急停及反應器再循環跳脫系統(沸水式)十五、飼水穿越器正壓封水系統(沸水式)十六、安全相關系統或組件之緊要冷卻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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