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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核能機組大修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次一工作日前,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一、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維修或檢測之品質不符案件。
二、放射性廢液或廢氣異常外釋至廠外而未達立即通報標準之事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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