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核能機組大修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次一工作日前,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一、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維修或檢測之品質不符案件。二、放射性廢液或廢氣異常外釋至廠外而未達立即通報標準之事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