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五條或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之財團法人,應依附件一、二之範例編製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並依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表,送本會備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前項工作計畫中敘明年度目標。非屬第一項之財團法人,得參照第一項範例,編製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應送本會備查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