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經董(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種類及其格式。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六、內部審核之處理。七、會計檔案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