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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主要報表並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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