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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財團法人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其另行保管裝訂較便者,仍應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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