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國防部、各司令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軍備局中科院、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料帳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陳報國防部列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