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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國防部、各司令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軍備局中科院、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輻射作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辦許可或登記備查。
並應於申辦及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證明文件時,副本陳報國防部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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