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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高級運轉員。
處理設施內主要作業流程與運轉安全、處理效率相關之設備或儀具,應由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操作。
負指揮或調度責任之處理設施主管人員,應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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