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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
五、依獸醫師法核准設立之獸醫院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申請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合格操作人員。
二、具符合輻射安全規定之使用場所或存放場所。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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