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依獸醫師法核准設立之獸醫院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申請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合格操作人員。二、具符合輻射安全規定之使用場所或存放場所。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