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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事項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前二項補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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