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型包件之設計。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設計。四、丙型包件之設計。五、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之設計。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之設計。七、放射性物質及可分裂物質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交運。八、專案核定。九、未列入附表七中A1及A2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