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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低放處置設施最終處置之廢棄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由水之體積不得超過總體積百分之零點五。
二、在常溫常壓下不致引起爆炸。
三、具耐火性。
四、不得含有毒性、腐蝕性及感染性之物質。
五、不得含有或產生危害人體之有毒氣體、蒸氣及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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