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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一、本會四人至五人。
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
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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