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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
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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