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