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修正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向本會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修正者,應向本會提出修正後之計畫。
前三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