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八。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