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為變更之申請時,應附具理由,並檢送下列文件:一、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說明。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