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