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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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