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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電臺執照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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