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設置者既設電臺如有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時,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核准證明,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驗,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前項變更為增設發射機及換裝發射機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遷移發射地點、變更頻率、變更發射功率、變更天線者,得免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