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得補貼受影響事業協助播送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補貼額度如下: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事業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