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通訊傳播計畫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社團法人、學術機構或政府研究機關(構)為限,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具有政策研析及創新研發能力之團隊。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三、具有財務管理、人力配置、會計制度及內部稽核等完善計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