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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實驗區計畫書所載之實驗期間,不得逾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載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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