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種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順序檢驗之,於符合前順序之標準時,免依後順序之標準檢驗: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