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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一、依據投入(作業)量衡量。
二、依據產出量衡量。
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作業)量或產出量,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關係或受益程度時,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一、與材料相關之基礎。
二、與人工相關之基礎。
三、與廠房、設備相關之基礎。
四、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產量或類似基礎。
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如訂戶收視、電路出租、頻道及廣告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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