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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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