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除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應就下列審查項目進行審查:一、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
二、工程技術。
三、經營規劃。
四、財務結構。
五、頻道規劃。
六、訂戶服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