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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電臺變更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射機時,設置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核准證明,經審驗合格並換發電臺執照,設置者始得使用。
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依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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