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頻率: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如附件六)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本。三、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