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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
申請人應於第十四條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
申請人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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