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經營者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定衛星通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經營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