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頻率,經主管機關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衛星地球電臺:一、頻率核配申請表。二、衛星機構、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前項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