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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
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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