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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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