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