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18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18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