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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電信事業出租(借)用戶號碼供他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不得限制他電信事業對用戶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
電信事業應與他電信事業就履行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取得協議,始得出租(借)用戶號碼予他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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