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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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