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