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表之規定。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守以下事項: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