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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十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中、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及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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