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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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