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