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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頻率核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
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
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
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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