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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微波頻率之指配及微波電臺之架設許可:一、業務籌設同意書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者。
二、經撤銷或廢止所營業務之籌設同意或經營特許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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